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市政〔2017〕10 号)精神,加大对落地桂林的科技成果技术交易活动支持力度,提升科技创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,根据《〈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〉操作指南》(市科规〔2017〕1 号)的内容及要求,现将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:
一、针对在桂林登记注册的技术转移机构。
对年度技术交易额达到500—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的,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补助10万元;达到1000—2000万元(含2000万元)的,补助20万元;达到2000万以上的,补助30万元。
对新建技术转移机构,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产生技术交易额达到500万元,则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,不与前款重复申领。
二、针对桂林市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。
凡落户桂林并在桂林纳税的企业,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,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,可以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申请领取买方补助。
请各企业务必在2017年12月8日前将核验材料报送市科技局,由市科技局统一报送至科技厅核验;若已报送县(区)科技局,则由各县(区)汇总至市科技局,无需重复报送。
需提供的项目核验证明材料:
1.成果持有证明:包括整套的科技成果证明及其转移证明(即专利变更证明);
2.技术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:包括技术转让合同(含技术秘密合同)或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开发合同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(引进技术的商务厅登记备案证明);引进成果和技术的,要提供合同的中文翻译件;技术秘密合同要对有关秘密部分内容进行处理,不能造成泄密;
3. 交易凭证:包括银行转帐单、现金缴款单、发票;
4.成果转化方的企业营业执照。
三、针对驻桂林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。
企业引进驻桂林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桂林转化,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,可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申请领取卖方补助。
四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施凤莲 帅小龙
电 话:0773-2824551
E-mail:7732824551@163.com
地 址:桂林市文明路2号203室
附件:《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》操作指南(市科规〔2017〕1 号)
桂林市科学技术局
2017年11月8日